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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
中國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組織表
第十屆理監事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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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姓名 |
理事長 | 吳冠德先生 |
常務理事 | 王文呈先生、王醴先生 |
一般理事 | 黃麗惠女士、許錦娘女士、陳明進先生、羅文量先生、何承先先生、邱春蘭女士 、何明遠先生、劉妍秀女士 |
常務監事 | 鄭育真女士 |
一般監事 | 陳光明先生、郭姿妙女士 |
候補理事 | 洪東生先生、張廣智先生、林佳慧女士 |
候補監事 | 廖晉堂先生 |
社團法人中國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組織章程
2023年8月新版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國真佛宗華光功德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依慈悲喜捨四無量心,純以「慈悲濟世」為主。
-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省(市)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分會」或「省縣(市)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分會」。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醫 療:不定期舉辦下鄉義診(如有醫療行為由本會提出醫師、護士證明報告才行之)。
- 二、社會救濟:協助其他弱勢團體、社區服務、設立定點服務、急難救助、慈善慰問活動、積極投入當地社會,以玆改善社會風氣,造福人群。
- 三、教 育:設立華光獎助學金,一年頒發一次。
- 四、文 化:設立文物館舉辦生活講座、佛學講座、印經善書。
- 五、臨終關懷:舉辦研習營、免費臨終助念服務。
-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部(會)。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 四、永久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一次繳交會費一萬元整。(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申請時應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結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號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監視理事會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之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會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每年二月底前繳清)。
- 三、永久會員:一次繳納一萬元整。
- 四、事業費。
- 五、會員捐款。
- 六、委託收益。
- 七、基金及孳息。
- 八、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西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據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係經本會八十四年十二月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 一百年修訂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並報經內政部。
- 一○八年修訂第十、十五、三十二條,並報經內政部。
- 一一二年修訂第十三、二十條,並報經內政部。
主官(管)任務分配
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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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 2. 年度預算決算編制。 3. 出席分會會議及活動事項。 4. 仁愛慈濟業務之督辦。 5. 副秘書長一至三人,朝佐秘書長襄理會務。 |
行政庶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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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會會議、文書、印信、人事、檔案收發文事項。 2. 公務車及本會財產之保管採購事項。 3. 會籍管理(入退會)及會費收據繳交事項。 4. 其他庶務安排事項。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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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會員訪問聯繫訓練進修事項。 2. 本會出版刊物之編輯事項。 3. 各項活動(如:參觀、演講、康樂、生活營、書會、比賽活動等)之舉辦。 4. 臨終關懷專案之督辦。 |
文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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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會形象推銷維護,公共關係之建立及推廣對會員有利事項。 2. 對外聯誼交流活動。 3. 刊登文宣廣告新聞稿。 |